一、协会会员分为企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企业(团体)会员:凡在本市台湾同胞投资经营的三资企业和台资企业驻沈阳代表机构;以上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企业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提供台资或三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台湾有效身份证明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一寸免冠照片。
(二)经秘书处核实后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企业会员6,000元/届。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团体)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协会会务工作、社会公益事项有较大奉献的会员,经推举、评定给予表彰。
四、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的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努力完成协会所分配的工作,并提供协会所需的数据。
(六)积极参与推动协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七)会员变更地址或电话需及时通知协会,以便办理会籍数据之变更登记。
(八)支持协会发展建设,关心非会员台资企业,积极做好巩固老会员,发展新会员的工作。
五、 会员的违纪: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确认,可处以劝告,劝退或者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