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已经取消登记注册.(备注:沈阳市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
1.设立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办事程序:提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2.所需要件
①设立所需要件:⑴《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⑵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⑶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⑷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证明;⑸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⑹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会名单;⑺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②变更所需要件:⑴《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⑶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⑷代表证;⑸登记证复印件;⑹其它有关变更项目的文件、证件
③注销所需要件:⑴《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⑵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⑶完税证明;⑷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⑸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办事程序:提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4.办理时限:设立登记7日;变更登记3日;注销登记2日
5.审批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6.办理地点: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480元;变更登记费24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8.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特急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